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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时,我所认为双重关系是指咨询师与来访者在咨询室之外有除了咨访关系外的其他的社会关系,或者说各种附属关系,如恋爱关系、生意关系,甚至是师生关系等。这种双重关系的存在在心理咨询行业是明令禁止的。例如《美国咨询学会伦理守则》(2005)就禁止咨询师与当事人建立双重关系。主要的理由是预防来访对咨询师有预先的判断,或咨访双方由于先前的关系造成的预先判断对双方造成伤害,避免因此造成不良的影响。
而在心理咨询机构实习过程中,在一次次咨访关系推介中,我对双重关系有了更深的认识。
当咨询师将青少年来访的父母推介给其他咨询师做心理咨询时,我产生了强烈的疑惑,为什么咨询师不能给来访的家长做咨询呢? 当咨询师因为考虑到双重关系,拒绝可能与旧来访是朋友的来访做咨询时,我不解:来访与咨询师之间又没有现实中的接触,为什么不可以给可能与旧来访是朋友的来访做咨询呢?我把我的疑惑与小伙伴沟通之后,得到了一些答案。
青少年来访的父母访谈是咨询师与来访父母在咨询室里讨论关于儿童青少年来访的问题,咨询师已经在咨询室里与来访父母建立了帮助儿童青少年来访的同盟的关系。而这时,来访父母若想再次成为咨询师的新来访,双重关系就已经横亘在双方面前了。来访父母以父母的身份与咨询师建立的关系和来访父母想要以来访者的身份与咨询师建立的关系就会在咨询中不断冲突变化,乃至影响到最初的咨访关系中。
而来访如果和自己的朋友是同一个咨询师,这可能造成的情景有:来访在咨询中,可能会谈到这个朋友;来访与朋友可能在现实交流中会谈到自己共同的咨询师。这时候咨询中此时此地的重要性提醒着我们在任何非咨询室内、非当事人的讨论都可能会影响到咨询室内纯粹的工作。
这些案例只是我所遇到的心理咨询中避免双重关系的冰山一角,但也正是这些案例让我渐渐摆脱书本的桎梏、接触现实的温度。我开始明白,双重关系的背后,也许是一种剥削,剥削一种关系的种种部分转移到另一种关系中。而这种剥削对任何一种关系都会带来伤害。
(注:本文有对原文进行增删)
作者:阿澈
编辑:乔
审核:唐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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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雅医学院博士
中国心理学会临床心理注册督导师
(注册号:D-06-060)、治疗师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
广东心理学会精神分析专委会主任委员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精神分析专委会常委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评估专委会委员
广东省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委员
广州伊理雅通心理咨询中心创立人、总督导师
孟宪璋心理诊所创立人
暨南大学临床心理学硕士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心理学会精神分析专委会秘书长
广东省儿科学及青少年健康管理专委会委员
中欧精神分析联盟基本精神分析概念研讨项目临床讨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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